《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
网站编辑2023-05-13 08:52:261056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颁布的一项法规。该规定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披露和使用等基本制度和管理要求。

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外包或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核实。证明文件由查询人或授权人签章确认。”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安全。”
此外,该规定还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范围、查询权限、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该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项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在中国境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