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网站编辑2023-05-13 08:51:55602
为了加强个人信用数据库管理,提高数据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是指专门用于存储个人信用交易信息、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数据库。数据库应当存储在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系统中,并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漏、篡改、删除等风险。
数据库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善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能够实现数据的分类、整理、备份、恢复、安全存储、统计分析等功能。
2.具备专业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定期的分析和处理。
3.具备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漏、篡改、删除等风险。
4.具备良好的隐私保护措施,防止数据泄漏、篡改、删除等风险。
数据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库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明确数据管理职责,确保数据安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